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08年度北簡字第18818號
原 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(原台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)
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
訴訟代理人 萬來明
被 告 林邱麗芬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20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壹萬參仟肆佰陸拾肆元,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以新臺幣肆拾壹萬參仟肆佰陸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略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0段000巷0號)提出上訴狀。 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
書記官 蘇炫綺
計 算 書
項 目 金 額(新臺幣) 備 註
第一審裁判費 4,520元
合 計 4,520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