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8695號
原 告 陳建貿
被 告 潘𦒋建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0九年二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。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
書記官 蘇炫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