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投資款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簡字,108年度,18695號
TPEV,108,北簡,18695,20200131,1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北簡字第18695號
原   告 陳建貿 
被   告 潘𦒋建 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0九年二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。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
書記官 蘇炫綺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