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
108年度北簡字第18453號
原 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(原名:台新資融股份有限
公司)
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
訴訟代理人 黃志傑
被 告 陳貞如(原名:陳碧蘭)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柒仟參佰貳拾壹元,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萬柒仟參佰貳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略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蔡玉雪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;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
書記官 陳黎諭
計 算 書:
項 目 金 額(新臺幣) 備 註
第一審裁判費 2,210元
合 計 2,210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