遷讓房屋等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簡字,108年度,18124號
TPEV,108,北簡,18124,202001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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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北簡字第18124號
原   告 謝昭昭

兼 訴 訟
代 理 人 楊淵明
被   告 葉天宇

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附表所示
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玖佰零陸萬陸仟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玖
萬零柒佰玖拾參元,扣除原告起訴已繳參仟參佰壹拾元,原告仍
應補繳捌萬柒仟肆佰捌拾參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
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法 官 蔡玉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)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
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黎諭
附表:
一、請求被告返還門牌號碼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巷0弄0
  號1樓房屋之訴訟標的價額,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之規定,
  核定為 8,760,000元【計算式:每月租金73,000元×12月÷
  10%=8,760,000元】。
二、請求被告給付租金306,000元,並自108年10月16日起至返還
  上開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73,000元部分,訴訟標的金額
  為306,000元(按月給付73,000元部分,為附帶請求相當於
  租金之不當得利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,不併
  算價額)。
三、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9,066,000元(計算式:8,760,000元
  +306,000元=9,066,000元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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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