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簡字,108年度,15545號
TPEV,108,北簡,15545,202001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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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
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北簡字第15545號
原   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(原名:台新資融股份有限
      公司)
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
訴訟代理人 楊婷如
被   告 高曼 

      呂侑元(原名:呂季勳、呂幸樺)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 109年1月8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陸萬肆仟貳佰壹拾伍元,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零柒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。本判決得假執行。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陸萬肆仟貳佰壹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略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蔡玉雪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;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
書記官 陳黎諭
計 算 書:
項 目 金 額(新臺幣) 備 註
第一審裁判費 5,070元
合 計 5,070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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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