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8年度北簡字第1209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陳美玉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陳門達、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
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2
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
臺幣(下同)226,880 元,應徵裁判費3,645 元,未據上訴人繳
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麗萍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
書記官 陳怡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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