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簡字,108年度,1209號
TPEV,108,北簡,1209,20200113,2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北簡字第1209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陳美玉 
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陳門達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
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2
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
臺幣(下同)226,880 元,應徵裁判費3,645 元,未據上訴人繳
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麗萍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怡如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