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1194號
原 告 李善篤
李善真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
被 告 禾陽整合行銷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鄧詠劭
訴訟代理人 謝玉玲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○七年度訴字第四六九七號返還借款事件民事訴訟確定前,停止訴訟程序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,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,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,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,民事 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本票債權是否存在之裁判,涉及本票債權之原因關係 ,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○七年度訴字第四六九七號返還借 款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,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 事訴訟程序之必要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文衍正
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
書記官 高秋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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