撤銷遺產分割行為等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簡字,108年度,10941號
TPEV,108,北簡,10941,20200131,2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北簡字第10941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廖建財即廖士興

      廖淑霞 
      廖建源 
      廖淑貞 
      廖芸華 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行為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
民國109 年1 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
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29,410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,995 元,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
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  官 郭美杏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楊婷雅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