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小字,108年度,5280號
TPEV,108,北小,5280,202001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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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   108年度北小字第5280號
原  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
訴訟代理人 林逸儒 

      劉偲涵 
被   告 楊正婍 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
年一月八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︰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參佰貳拾捌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事 實
甲、原告方面:
一、聲明:如主文第一項所示。
二、陳述略稱:
㈠緣被告楊正婍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五日,駕駛ATY-5267 號自用小客車,於臺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四段新生高架橋南 往北下橋處,因涉嫌未注意車前狀況而撞擊由原告所承保、 訴外人平野惠所有並駕駛車號000-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(下 稱系爭汽車)發生碰撞,造成該車損壞,案經報請臺北市政 府警察局士林分局交通分隊處理在案。
㈡原告已依照保險契約賠付被保險人維修費用新臺幣(下同) 工資八千三百二十八元,依保險法第五十三條取得對被告之 代位求償權,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損害賠償。三、證據:提出車險保單查詢列印影本一件、訴外人平野惠汽車 駕駛執照及行車執照影本各一件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 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影本一件、道路交通事故現 場圖影本一件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 判表影本一件、估價單影本一件、電子發票證明聯影本一件 、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黏貼紀錄表影本一件及被告戶籍謄本一 件為證。
乙、被告方面: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。
丙、本院依職權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函調本件肇事 相關資料。




理 由
一、程序部分: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,應依職權由原 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之事實,已據提出車險保單查詢列印影本一件、訴 外人平野惠汽車駕駛執照及行車執照影本各一件、臺北市政 府警察局士林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影本一件、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影本一件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 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影本一件、估價單影本一件、電子發票 證明聯影本一件、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黏貼紀錄表影本一件及 被告戶籍謄本一件為證,經核對相關證物原本無訛,復有臺 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北市警交大事字第1083009280 號函及所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、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、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、臺 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 各一件、道路交通事故談話記錄表影本二件、道路交通事故 照片黏貼紀錄表影本二件在卷可稽,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。三、按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 。汽車、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,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,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。負損害賠償 責任者,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,應回復他方損 害發生前之原狀。第一項情形,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 所必要之費用,以代回復原狀。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 、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二、第二百十三條第一項、第三項分別 定有明文。據此,原告既就系爭汽車給付修復費用工資八千 三百二十八元,其代位求償洵屬有據。
四、綜上所述,原告本於保險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及民法侵權行 為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八千三百二十八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被告翌日(即一百零八年八月八日)起至清償日止,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五、本件係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三十六條之二十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
六、本件訴訟費用額,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。七、據上論結,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 條之二十三、第四百三十三條之三、第七十八條,判決如主 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文衍正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



如對本判決不服,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○段○○○○○巷○號)提出上訴狀。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
書 記 官 高秋芬
訴訟費用計算書:
項 目 金 額(新臺幣) 備 註
第一審裁判費 1,000元
合 計 1,000元
 
附錄:
一、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: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,不得為之。
二、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五:
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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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