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國小字第22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翁鐘華
上列上訴人翁鐘華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間國家賠償事件,上訴
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惟未
繳納裁判費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萬元,應徵第二
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、
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
本院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 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
,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
書記官 宋德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