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國字第1號原 告 倪世遠 被 告 交通部 法定代理人 林佳龍 訴訟代理人 洪瑞燦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翁挺育
回報此頁面錯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