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家賠償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國字,108年度,1號
TPEV,108,北國,1,202001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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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北國字第1號
原   告 倪世遠 
被   告 交通部 
法定代理人 林佳龍 
訴訟代理人 洪瑞燦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詹駿鴻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
書記官 翁挺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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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