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工資保證金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勞小字,108年度,98號
TPEV,108,北勞小,98,20200109,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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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北勞小字第98號
上 訴 人 邱純燕

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淑貞因本院一○八年度北勞小字第九八
號返還工資保證金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,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
金額為新台幣參萬玖仟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
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
項、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
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文衍正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高秋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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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