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金簡字第56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鄭易誠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慧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
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275,934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,4
7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、第442
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
(臺北市○○○路0段000巷0號)如數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
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詹駿鴻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
書記官 翁挺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