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7年度北訴字第32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優良計程車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殷毓均
訴訟代理人 王智明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蔡其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
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上訴人係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其應給付
被上訴人新臺幣(下同)133萬910元部分提起上訴,本件上訴利
益金額為133萬91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1399元未據上訴人
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
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
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
法 官 趙子榮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
書記官 曾寶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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