地價稅
臺中高等行政法院(行政),訴字,108年度,139號
TCBA,108,訴,139,202001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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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
108年度訴字第139號
109年1月9日辯論終結
原 告 永豐餘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

代 表 人 何奕達
訴訟代理人 陳惠明 會計師

 林瑞彬 律師
被 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

代 表 人 沈政安
訴訟代理人 吳振裕
 陳其應
上列當事人間地價稅事件,原告不服臺中市政府中華民國108年3
月27日府授法訴字第1080019778號訴願決定,提起行政訴訟,本
院判決如下︰
  主 文
一、原告之訴駁回。
二、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事項:
按行政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、第3項第2款規定:「訴狀送達 後,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。但經被告同意或行政 法院認為適當者,不在此限。」、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訴 之變更或追加,應予准許:……二、訴訟標的之請求雖有變 更,但其請求之基礎不變。」原告起訴時狀載訴之聲明原為 「1.有關原處分(即民國107年12月21日復查決定)未准予 適用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10款免稅規定部分及108 年3月27日訴願決定均撤銷。2.被告應作成退還原告已先行 繳納因前述未適用免稅部分所計算溢繳之地價稅之處分。」 嗣於本院審理時變更聲明為:「1.有關原處分(即107年12 月21日復查決定)未准予適用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 10款免稅規定部分(即繳款書中屬附件1-1及附件1-2未獲免 稅部分)及108年3月27日訴願決定均撤銷。2.被告應退還原 告已先行繳納因前述未適用免稅部分所計算溢繳之地價稅額 8,613,706元。」因其請求之基礎不變,依據上述規定,應 予准許。
貳、實體方面:
一、爭訟概要:




緣原告所有坐落臺中市豐原區永豐段(下同)313、315、31 7、318、319、320、321、323、346、361、367、369、373 、385及391地號等15筆土地(下稱系爭土地),面積合計71 ,766.46㎡,經國立臺北科技大學(下稱北科大)與原告簽 訂土地建物無償借用合約書及補充協議書,約定借用期間自 103年5月1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,無償提供北科大使用; 雙方於106年12月22日續約,延長借用時間至108年12月31日 止。北科大於107年8月20日函附上開合約書及木創中心計畫 書通報被告辦理免徵系爭土地之地價稅,經被告查核除其中 320、321、323、346、361、367及373地號等7筆土地僅部分 面積(計9,124.76㎡)供北科大教學研究使用,符合土地稅 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10款規定,核准免徵107年地價稅外 ,其餘仍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。嗣臺中市政府另向原告無償 借用323及367地號土地面積計16,297㎡供舉辦「2018臺中世 界花卉博覽會」豐原園區停車場地使用,借用期間自107年9 月1日起至108年4月30日止,並於107年9月19日函請被告辦 理免徵該2筆土地之地價稅,經被告查核後,扣除無法使用 及供北科大教學研究使用業已免稅面積計902㎡等部分,另 核准免稅面積15,395㎡。系爭土地107年地價稅免稅面積共 計24,519.76㎡,其餘仍按一般用地稅率併同原告其他不爭 執土地核課當年地價稅計新臺幣(下同)12,122,411元。原 告不服,申請復查,經被告以107年12月21日中市稅法字第1 0700129621號復查決定書維持原核定處分。原告仍不服,提 起訴願,經臺中市政府以108年3月27日府授法訴字第108001 9778號訴願決定駁回,於是提起本件行政訴訟。二、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:
㈠主張要旨:
1.系爭土地符合地價稅免稅之要件,應免徵地價稅: ⑴原告無償將系爭土地提供予公立學校使用,與土地稅法第 6條之立法意旨無違,且與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1 0款規定之要件並無不符,應准予減免地價稅。 ⑵訴願決定限縮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10款之系爭土 地有無供公立學校「使用」之解釋,有違論理法則。 ⑶地號制度僅係為地政行政管理所用,與實際上各土地如何 使用並非完全相關,雖然系爭土地於地政登記上被分為15 筆不同之地號,但實際使用上具有同一性,設有圍牆及共 同出入之大門與其他土地區隔,原告既無償提供北科大使 用範圍為系爭15筆地號之土地全部,即無可能執其不可分 開使用之一部土地為使用。
⑷被告及訴願決定僅按被告所屬豐原分局所提示之土地會勘



紀錄及現勘照片,即主觀認定系爭土地與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8條第1項第10款規定之要件不相符,而就北科大木創中 心、計畫書中所載之土地用途及相關土地使用之有利事證 未詳加查明一併審酌,並強加法令所未有之「實際使用」 要件,實有失公允。
⑸按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145號之判決意旨,本案主 要爭點應為系爭土地「是否因供北科大使用致其完全喪失 就該土地收益能力」及「其間是否另有產學合作之經濟價 值」為判斷。本案原告自無償出借系爭土地日起,即已完 全喪失對該土地之使用權限及收益能力,亦無與北科大另 有產學合作之經濟價值,遵照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 第145號判決意旨、102年度判字第806號判決意旨及財政 部對於「使用」之法令解釋,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 項第10款規定免徵地價稅於法有據。
⑹原告無償將系爭土地借用予北科大使用,就使用之解釋不 應狹隘認定;就使用之區域範圍應全盤考量而不應再加細 分;就使用期間,應以最後審核基準日以前所獲之所有相 關事證予以審查,而不應單以107年8月22日一日拍攝之相 片表象斷然判定。原告本於行善興學、促進土地利用、增 進社會福利之目的,無償提供系爭土地予公立學校使用, 對於振興傳統木藝產業、促進經濟發展、帶動周邊經濟活 絡、提升地方文化價值不遺餘力,且借用期間完全喪失對 該土地收益能力及亦無與北科大另有產學合作之經濟價值 ,實與土地稅法第6條之立法意旨無違,按土地稅減免規 則第8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應予免徵地價稅。 2.因地價稅係按累進稅率計算,如本案系爭土地獲准免徵地價 稅,試算原告107年度應納地價稅為3,508,705元,則本案系 爭應退還地價稅額應為8,613,706元(即12,122,411元-3,5 08,705元)。
3.臺中市政府交通局無償借用323及367地號部分土地之借用範 圍與108年8月2日勘驗照片進行比對,無償借用予「2018臺 中世界花卉博覽會」豐原園區停車場使用之土地,實符合一 般正常利用土地之狀態,按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10 款之規定應予免徵,被告恣意限縮使用範圍,實有違誤: ⑴緣「2018臺中世界花卉博覽會」於107年9月1日至108年4 月24日在豐原、后里、外埔3個園區隆重辦理,臺中市政 府交通局考量豐原園區將湧入大量賞花人潮,為避免車輛 湧進市區周邊道路,造成周邊道路之交通負荷,並解決豐 原火車站停車空間不足之問題,故向原告無償借用北科大 木藝文創中心之部分土地以作為豐原園區之停車空間。臺



中政府交通局、原告與北科大三方於107年4月18日進行會 勘後,於107年4月26日發函請原告同意其無償借用323及3 67地號之部分土地,借用期為107年8月1日至108年5月31 日止,使用面積共計21,251㎡,約可提供汽車停車格位60 0席。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就所借用之土地上規劃汽車停車 空間設置位置及車輛出入動線規劃、規劃設置指示牌面、 加派指揮及疏導人員及設置流動廁所及垃圾桶等配合措施 ,且為維護活動期間無償借用土地作為停車場內之安全, 約定於場內設置照明設備、監視設備及安全防護阻隔設施 等,以及於活動期間內派人導引停車路線。
⑵原告為促進土地利用及增進社會福利之目的,作為臺中的 一份子應當盡力支持此在地與世界連結的重要活動,基於 土地所有權人之立場函覆臺中市政府交通局表達同意,並 請其向北科大木藝文創中心商洽使用許可與細節,按土地 稅法第6條及土地稅減免視則第8條第1項第10款之規定, 政府機關無償借用323及367地號之部分土地面積共計21,2 51㎡作為「2018臺中世界花卉博覽會」豐原園區之停車場 使用,免徵地價稅當屬適法。
⑶今臺中市政府基於國家機關分工互助之功能,按土地稅減 免規則第22條規定,本於用地機關之職責,函請稽徵機關 辦理上開土地使用面積減免地價稅事宜,惟此經臺中市政 府交通局、原告及北科大三方經會勘所共同確認之無償借 用面積21,251㎡,竟無端遭被告所屬豐原分局逕自限縮借 用面積僅為16,282㎡,並扣除與北科大核免重複面積(原 告亦無從通知其重複面積之實際位置及計算依據為何)後 核准免徵面積為15,395㎡,被告之狹隘認定顯與土地稅法 之立法目的有違。
⑷按鈞院104年度訴字第352號判決對使用之認定「所為使用 ,應依使用目的之性質,為合理及客觀判斷事物之本質, 有一般正常利用土地之狀態,方可認為實際使用」,查臺 中市政府交通局無償借用323及367地號之部分土地面積共 計21,251㎡之借用範圍,大致包含V區、Q區及J區等使用 區域,與108年8月2日勘驗筆錄進行比對,主要包含編號 照片1、2、33、34、35、40、52、53、54及64等照片,自 前開照片即可觀察該部分區域面積均符合為可停放車輛的 寬闊的水泥地或草地,作為「2018臺中世界花卉博覽會」 豐原園區之停車空間使用,實屬合理且客觀一般正常利用 土地之狀態,原告無償借用323及367地號之部分土地面積 共計21,251㎡予臺中市政府交通局使用,依法自應免徵地 價稅,被告之狹隘認定實有悖於常情事理。況按最高行政



法院106年度判字第145號意旨,原告無償提供系爭土地予 公立學校及政府機關使用,借用期間完全喪失對該土地收 益能力及亦無與北科大另有產學合作之經濟價值,按土地 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地價稅應予全免,今政 府所轄機關享有無償使用私有土地之益(減輕國家使用土 地之支付代價),卻同時再強行加諸土地所有人地價稅賦 ,實有失公平。
⑸被告補充答辯辯稱臺中市政府以107年9月19日府授交停字 第1070227033號函被告辦理323及367地號之地價稅減免事 宜,惟該函並未載明土地借用面積及期間,嗣經函詢臺中 市政府,依該府107年9月28日府授交停設字第1070231849 號函復,其向原告無償借用323及367地號土地之面積分別 為8,202㎡及8,095㎡,合計16,297㎡,借用期間自107年9 月1日至108年4月30日止,並副知原告,故原告仍執計畫 書所擬借用21,251㎡主張為實際借用面積,容有誤解云云 。惟查,本案臺中市政府交通局於107年4月18日與原告、 北科大三方進行會勘後,於107年4月26日發函請原告同意 其無償借用323及367地號之部分土地面積共計為21,251㎡ ,作為「2018臺中世界花卉博覽會」之汽車停車格位使用 ,原告基於土地所有權人之立場並於107年5月14日函復臺 中市政府交通局表達同意,均有證可稽(甲證13、甲證14 ),按民法第464條及第153條第1項規定,臺中市政府無 償向原告借用323及367地號之部分土地面積21,251㎡於法 有據。其後,臺中市政府以107年9月19日府授交停設字第 1070227033號函請被告所屬豐原分局依據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8條第1項第10款及第22條規定辦理無償借用土地使用面 積之地價稅減免事宜,以及同年月28日府授交停設字第10 70231849號函檢送系爭323及367地號等2筆土地借用面積 及借用期間資料,所副知原告之函文均未提示相關附件, 原告實無所悉此經三方會勘後所共同確認之無償借用面積 21,251㎡將限縮為16,297㎡,也不發生雙方減縮原來無償 借用21,251㎡土地之效力。被告自應就臺中市政府與原告 所合意之無償借用之土地面積21,251㎡總體辦理審查,機 關內部通報資料之誤植或缺漏實不影響原告已將系爭323 及367地號土地面積21,251㎡無償提供予臺中市政府使用 而對其無管領力之事實,被告之核稅處分實有違納稅者權 利保護法第11條第1項及行政程序法第36條之規定,於調 查證據時並未對原告有利事項予以注意。政府機關一方面 向原告無償借用土地面積21,251㎡作為「2018臺中世界花 卉博覽會」之汽車停車格位使用,原告並已回覆同意其使



用,另一方面卻又逕自限縮借用面積為16,297㎡內部通報 辦理地價稅減免事宜,如此作法實與經驗法則有違且有失 誠信。原告本於行善興學、促進土地利用、增進社會福利 之目的,無償提供323及367地號土地之部分面積21,251㎡ 予政府機關使用,借用期間完全喪失對該土地收益能力及 亦無獲得任何經濟價值,遵照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 第145號判決意旨、102年度判字第806號判決意旨及財政 部對於「使用」之法令解釋,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 項第10款規定免徵地價稅於法有據。
⑹臺中市政府借用323及367地號,按臺中市政府交通局107 年4月26日中市交停設字第1070019466號函所附之會勘紀 錄及使用計畫書所載,借用期間為107年8月1日至108年5 月31日止,使用面積共計為21,251㎡,此係經107年4月18 日三方會勘後由借用人所提出,並經出借人107年5月14日 函復同意之雙方合意的結果,依行政程序法第149條準用 依民法第464條及第153條第1項規定,此雙方所約定之借 用期間為107年8月1日至108年5月31日止,使用面積共計 為21,251㎡之無償借用契約即為成立。其後,臺中市政府 以107年9月28日府授交停設字第1070231849號函檢送系爭 323及367地號等2筆土地借用面積及借用期間資料予被告 豐原分局,惟其係於附件載明內容變更為借用期間為107 年9月1日至108年4月3日日止,使用面積共計為16,297㎡ ,惟該附件資料未一併副知原告,原告並不知道臺中市政 府對於借用面積及借用期間已有變更,縱使臺中市政府有 變更使用面積之意思,但因原告與臺中市政府成立如甲證 15之使用借貨契約(或預約),臺中市政府並未以任何意 思表示為撤銷其不欲使用部分土地之告知,依行政程序法 第149條準用民法第465條之1規定,臺中市政府之使用借 用面積仍應以甲證15為準。雖臺中市政府108年11月11日 府授交停設字第1080258354號函復鈞院:「107年9月28日 府授交停設字第1070231849號函所列之借用期間及面積資 料,因已完成相關勘查作業,故本府交通局於公帑審慎開 支之精神,其為更正之正確資料。」謹請鈞院再向臺中市 政府調查前開更正資料是否漏未通知原告,以供鈞院審酌 。政府機關出於撙節開支之目的向民間企業無償借用土地 ,民間企業出於公益目的捐助土地予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 等組織無償使用,在雙方合意之無償借用契約下,政府機 關在所約定之使用範圍內可恣意選擇按土地使用計畫完全 充分利用:或卻可基於公帑審慎開支之目的自行限縮實際 使用範圍,惟無論政府機關依其目的積極使用或僅部分實



際使用,因臺中市政府未為任何告知,在原約定無償借用 期間內,原告及北科大對於借用土地部分係完全喪失管領 能及亦無獲得任何利用價值。於此同時,政府機關既已取 得無償使用所約定土地範圍之權利,卻又說民間企業捐助 土地供公立學校無償使用將影響國家稅收,而為公帑審慎 開支之目的自行限縮實際使用範圍,切割未使用部分之土 地繼續課予地價稅,如此不對等之關係實有失公允,且與 土地稅法第6條促進土地利用之立法目的有違,對於社會 公益顯有不利之處。
⑺按被告所附之臺中市豐原區地籍圖及土地建物查詢資料( 被告陳報狀附件32)所示,於323及367地號間確實有一個 狹長的水利地係歸屬於臺灣臺中農田水利會所有,並且有 獨立的322及362地號,且該2筆地號土地亦自始非本件地 價稅爭議之標的,實際上該灌溉溝渠早已經移到廠區旁邊 ,臺中市政府借用停車亦會實際經過。查臺中市政府交通 局107年4月26日中市交停設字第1070019466號函及其所附 之使用計晝書均明確記載,臺中市政府係向原告無償借用 323及367地號之部分土地面積共計為21,251㎡,以供作「 2018臺中世界花卉博覽會」停車場使用,同段322及362地 號等2筆土地既非原告所有,臺中市政府欲使用該等土地 之部分面積本即與原告無涉,按借用單位臺中市政府與原 告雙方合意所成立之無償借用契約,無償借用範圍即為原 告所有之323及367地號之部分土地面積21,251㎡,被告所 稱臺中市政府向原告借用農田水利會所有之土地,容有誤 解。
⑻縱Q區為建物而無法實際供停車使用,惟按停車場使用計 畫書所載:三、借用範圍及七、車輛停放位置及車輛出入 動線規劃可知,Q區之前後左右範圍均係供該活動之停車 及出入動線使用,意即在無償借用期間中,原告及北科大 自無法恣意按一般常情使用到Q區之建物範圍,臺中市政 府在妥善考量下,完整規劃並借用原告所有之323及367地 號之部分土地面積21,251㎡,合乎常情亦訴之有理。至於 被告所陳系爭土地上設有矮圍籬及紐澤西護欄,可阻隔民 眾使用護欄外之土地云云,惟查臺中市政府從未告知原告 護攔外之土地可由原告自由使用,且如被告陳報狀附件33 照片可知,若臺中市政府依約使用系爭土地,僅需將Q區 建物右側向上延伸連接F區前矮圍籬處之紐澤西護欄暫時 拆解,即可輕易完成簡便通道供停車動線經過至I區左方 停放車輛,臺中市政府與原告所約定之無償借用323及367 地號之部分土地面積21,251㎡,係雙方業經107年4月18日



現場會勘後所合意之結果,被告片面所稱因設立了矮圍籬 及紐澤西護欄即阻隔其前方空間利用,無法實際供停車使 用,顯無理由。
臺中市政府交通局107年4月26日函所附之停車場使用計畫 書所載,「2018臺中世界花卉博覽會」停車場使用之借用 單位為臺中市政府,107年9月通知被告所屬豐原分局辦理 無償借用323及367地號土地使用面積之地價稅減免事宜之 發函者亦為臺中市政府,被告所屬豐原分局既屬臺中市政 府轄下之行政機關,自應遵依臺中市政府之通報資料逕行 辦理323及367地號之部分土地面積21,251㎡之地價稅減免 事宜,臺中市政府其後以107年9月28日函未經原告同意片 面變更借用期間及縮減借用用面積為16,297㎡之結果依法 對原告不生效力,被告所屬豐原分局仍應依323及367地號 之部分土地面積21,251㎡辦理地價稅減免事宜,方屬適法 。
⑽臺中市政府經107年4月18日場勘後評估「2018臺中世界花 卉博覽會」所需停車空間達土地面積21,251㎡,經徵詢原 告同意後無償使用323及367地號之部分土地面積。於無償 借用期間內,該土地時而閒置、時而短暫使用、時而積極 使用、車滿壅塞,均屬一般正常利用土地作為停車場之使 用狀態,此關乎花博盛會之宣傳效應,此端視民眾之與會 意願,惟此應與原告是否因無償出借系爭土地而得以辦理 減免地價稅無直接連結。在原約定無償借用期間內,原告 及北科大對於系爭土地係完全喪失管領能力及亦無獲得任 何利用價值,今因花博人潮未如預期,政府機關即可以「 公帑審慎開支之精神」片面減少使用面積,切割未使用部 分之土地繼續課予地價稅,如此不對等之關係實有失公允 ,且與土地稅法第6條促進土地利用之立法目的有違,對 於社會公益顯有不利之處等語。
㈡聲明:⑴有關原處分(即107年12月21日復查決定)未准予 適用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10款免稅規定部分(即繳 款書中屬附件1-1及附件1-2未獲免稅部分)及108年3月27日 訴願決定均撤銷。⑵被告應退還原告已先行繳納因前述未適 用免稅部分所計算溢繳之地價稅額8,613,706元。三、被告答辯及聲明:
㈠答辯要旨:
1.系爭土地雖無償借供北科大使用,惟其中部分土地未實際供 北科大教學研究使用,不符土地稅減免規定為促進土地活化 利用之立法目的,自不得享有減免地價稅之優惠,原處分並 無不合:




⑴按土地稅法第14條明定,已規定地價之土地,除依同法第 22條規定課徵田賦者外;應課徵地價稅。且藉由每一土地 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(市)轄區內土地歸戶計價, 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,即按超過之倍數,適用千 分之15至千分之55不等累進稅率之制度設計,增加大量持 有土地者之持有成本,期能防堵私人壟斷土地之弊。而同 法第6條及平均地權條例第25條授權由行政院另訂定土地 稅減免規則規定,使得私有土地非但免受累進稅率之規制 ,甚而享有免除地價稅之優惠,旨在考量國家若為發展經 濟、促進土地利用及增進社會福利等目的,有徵用私人土 地之迫切性,對於願意提供私人土地作為公用、教育、慈 善、醫療等用途有所犧牲之土地所有權人,適應給予稅賦 減免以為補償。惟此屬例外規定,對於申請免稅土地之需 用及利用程度,是否已達到迫切需要且積極使用之狀態, 自應盱觀整體時空環境、政策背景,從嚴加以檢視判斷, 以免成為私人養地避稅之陋規。次按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 條第1項第10款規定,無償供給公立學校使用之私有土地 ,在使用期間內,地價稅全免,乃立法者為增進公共利益 ,以法律或其明確授權之命令,所設例外或特別規定,給 予特定範圍納稅義務人減輕或免除租稅之優惠措施。準此 ,已規定地價之土地以課徵地價稅為原則,免徵地價稅為 例外,且免徵地價稅係租稅優惠,是於符合上開無償供給 公立學校使用土地之免稅要件,自不宜從寬解釋,而須審 究該土地是否無償供公立學校使用及其實際使用情形,始 得就合於免稅要件之私有土地全部或部分面積,准予免徵 其當年度地價稅,尚非只要私有土地於該年度形式上無償 經公立學校所占用即得免徵該年度地價稅,而不論其實際 使用之情形為何;又所謂使用,應依使用目的之性質,為 合理及客觀判斷事物之本質,須有一般正常利用土地之狀 態,方可認為實際使用,如僅為規劃設計階段、短暫使用 、待整修、閒置或未使用等情形,均難認有合於實際使用 之情形,而得免徵地價稅;另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5條規 定可知,稽徵機關就私有土地是否合於同規則第8條第1項 第10款規定之要件,應依職權調查私有土地之實際使用情 形,若私有土地僅部分面積合於該規定之要件者,稽徵機 關自得依合於該規定之私有土地使用面積比率計算減免其 地價稅,此有鈞院106年度訴字第185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。
⑵卷查系爭土地,面積廣達71,766.46㎡,經原告簽訂合約 書無償借供北科大使用,北科大於該地成立木創中心,規



劃有行政辦公室、宿舍、教師休息區、教室、學生作品展 示區、實習區、學員文創工坊漂流木存放區及天然乾燥 區等。又木創中心係依北科大研發中心設置暨管理辦法設 立,採任務編組方式成立之研發中心,目前僅設置主任、 秘書及專員等3人,實際派駐中心人員數應為更少,平時 無學生上課使用,僅開設短期木藝研習課程,有別於一般 學園教學與研究使用。而依據北科大107年9月5日北科大 設計字第1070019515號函附件及木創中心網站資料顯示, 該中心於107年開設之相關木藝研習班共計7班(其中2班 係於107年8月28日實地勘查日後所開設),提供12小時至 56小時之研習訓練,招生人數每班20人,實際參加人數每 班6人至13人。北科大於107年8月20日以用地人身分函報 被告辦理免徵該年地價稅,被告為審認系爭土地實際使用 情形,乃於同年月28日會同北科大人員至現場勘查,勘查 結果除320、321、323、346、361、367及373地號等7筆土 地分別有面積192.2㎡、29.3㎡、2510.14㎡、25.7㎡、49 ㎡、6,247.41㎡及70.9㎡,總計面積9,124.76㎡確供辦公 室、教室、宿舍、產品展示、木材乾燦、木材儲存、停車 及行車動線等使用,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10 款免徵地價稅之規定外,其餘土地多為閒置未使用情形, 難認有合於實際使用之狀態,乃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 稅,此有土地會勘紀錄明細表及現勘照片附卷可稽。嗣臺 中市政府另向原告無償借用323及367地號土地面積分別為 8,202㎡及8,095㎡,供舉辦「2018臺中世界花卉博覽會」 豐原園區停車場地使用,借用期間自107年9月1日起至108 年4月30日止,並於107年9月19日函請被告辦理免徵該2筆 土地之地價稅,惟查367地號土地上因有3支已廢棄巨型煙 囪面積計15㎡無法供停車使用,且323及367地號土地分別 有面積262.8㎡及624.5㎡業經核認係供北科大教學研究使 用而免稅在案,是扣除前揭無法供停車使用及已免稅之土 地面積,323及367地號土地分別有面積7,939㎡及7,456㎡ ,合計面積15,395㎡係無償借供臺中市政府作停車場地使 用,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10款規定,乃核准 免徵地價稅。是系爭土地107年地價稅經核准免稅面積共 計24,519.76㎡,其餘仍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,並無不合 。
⑶原告主張系爭土地既經其無償提供北科大使用,北科大所 得使用之土地範圍即為全部,應予全部免稅,且該等土地 如何使用亦係北科大之權責,非得由被告將使用上具有同 一性之系爭土地切割,自行加以審酌云云。惟系爭土地雖



經原簽訂合約無償供北科大使用,並訂有使用計畫,然其 是否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10款規定之免稅要 件,尚須審究該土地是否無償供北科大使用及其實際使用 情形而定,已如前述,並不受渠等間合約及使用計畫形式 外觀之拘束,原告自難僅以該無償借用合約或使用計畫無 限上綱,憑為系爭土地全部面積71,766.46㎡均得免徵地 價稅之論據,且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5條規定,系爭土地 僅部分面積合於免稅要件,被告自得依合於減免規定之土 地使用面積比率計算減免其地價稅。是被告依現場勘查結 果,核認系爭土地除前揭供北科大教學研究使用面積9,12 4.76㎡符合免稅規定,免徵107年地價稅外,其餘仍應按 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,洵屬有據。
⑷再者,前開土地稅法第6條及平均地權條例第25條已揭示 地價稅之減免目的乃在「為發展經濟,促進土地利用,增 進社會福利」,而對於供公立學校使用之土地予以減免; 是以,對於供公立學校使用之土地減免其地價稅,必須土 地之使用可以達到「發展經濟,促進土地利用,增進社會 福利」之目的,始足當之。如認私有土地僅憑雙方合意簽 訂一紙短期無償借用契約或草擬一份使用計畫即得全部免 徵,而無須審究實際使用情形,縱令任其荒蕪閒置,亦可 減免,除無以達到鼓勵地盡其用之目的,反助長私人藉此 養地避稅之風,此絕非法律允許減免地價稅之本旨。至其 所援引財政部97年7月21日台財稅字第09704738730號函, 係針對私校承租公有土地作學校直接用地,嗣經核定依法 解散地價稅徵免事宜所為釋示,基於公私有土地權屬、地 價稅制設計及性質不同,尚難以援引適用私有土地減免地 價稅,原告以此憑為系爭土地得予全部免徵地價稅之論據 ,尚無可採。又系爭土地係屬甲種工業區用地,供北科大 使用前,已多年未實際從事工廠生產使用,現場呈現荒蕪 空地、雜草叢生,地上建物多數廢棄待修、部分區域人員 通行困難等消極閒置之狀態,原即未有實際使用收益之能 力,而原告將系爭土地供北科大使用,從經濟實質面論斷 ,非但未損及該土地實際使用收益能力,更因而使其實質 享有免稅利益,難誤其因供北科大使用而完全喪失收益能 力。復觀系爭106年12月22日土地建物無償借用合約書, 借用期間僅為2年,期間原告得提前終止借用合約,且非 經其同意,北科大不得將標的物全部或一部轉租、分租、 贈與、頂讓、抵押或以其他變相方式借與他人使用等約定 ,顯非如原告陳稱因該合約而喪失其對該土地使用決定權 ,是原告主張其無償出借系爭土地,已完全喪失對該土地



之使用權限及收益能力,應予免徵地價稅,顯難採憑。 2.原告主張臺中市政府向其無償借用系爭323及367地號土地部 分面積計21,251㎡作「2018臺中世界花卉博覽會」豐原園區 之停車場地使用,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10款規 定,應予免徵地價稅,惟此經臺中市政府交通局、原告及北 科大三方會勘所共同確認之無償借用面積,竟遭被告所屬豐 原分局逕自限縮借用面積僅為16,282㎡,並扣除與北科大使 用業已免稅之重複面積後,核准免徵面積為15,395㎡,被告 之狹隘認定顯與土地稅法之立法目的有違云云。惟查: ⑴臺中市政府107年9月19日府授交停設字第1070227033號函 請被告辦理系爭323及367地號等2筆土地供舉辦「2018臺 中世界花卉博覽會」豐原園區停車場地使用之地價稅減免 事宜,惟該函並未載明土地借用面積及期間,嗣經詢據臺 中市政府同年月28日府授交停設字第1070231849號函復, 其向原告無償借用323及367地號土地之面積分別為8,202 ㎡及8,095㎡,合計16,297㎡,借用期間自107年9月1日起 至108年4月30日止,並副知原告。是原告仍執107年4月「 『2018臺中世界花弈博覽會』無償借用豐原聚落藝文創 中心土地作停車場使用計畫書」所載擬借用面積21,251㎡ 為臺中市政府實際借用面積,容有誤解。又被告考量北科 大木創中心區域建物整體規劃利用性,就串連各區所需之 行車路徑予以免徵地價稅。系爭323及367地號土地中依臺 中市政府地政局所建置之臺中市不動產資訊樂活網158空 間資訊查詢圖台地籍套繪資料顯示,分別有面積262.8㎡ 及624.5㎡業經核認免稅之行車路徑,亦屬前揭臺中市政 府所借用供停車場使用之範圍,不得重複認列;另367地 號土地上有3支已廢棄巨型煙囪,面積計15㎡無法供停車 使用,是被告就所借用土地面積中扣除前揭已免稅及無法 供停車使用之土地面積,核認免徵地價稅,洵屬有據。 ⑵「2018臺中世界花卉博覽會」借用面積及範圍,經鈞院詢 據臺中市政府108年11月11日府授交停設字第1080258354 號函復略以,臺中市政府交通局107○0○00○○市○○○ ○0000000000號函所載借用期間及面積資料,因考量前置 作業,係概估資料,嗣完成勘查作業,本於公帑審慎開支 精神,以同年9月28日府授交停設字第1070231849號函更 正借用期間及面積範圍。是以,原規劃借用面積初估概算 為21,254㎡,嗣經臺中市政府交通局現場勘查後,認定借 供停車面積為16,297㎡。經對照臺中市政府交通局107年4 月26日中市交停設字第1070019466號函附臺中花博無償借 用豐原聚落藝文創中心土地作停車場使用計畫書所載借



用範圍圖,與臺中市政府107年9月28日府授交停設字第10 70231849號函(原處分卷第68頁至第70頁)附實際借用面 積套繪圖可知,初估借用面積與現勘後確定實際借用面積 範圍主要差異,在於使用計畫書借用範園(即初估借用範 圍)係以大門緊鄰B區建物左側(即行政辦公室)向上延 伸至E區(即學員教學)左前方,與緊鄰H區建物下緣(即 建築木工實習區)及F區建物下緣(即教學模型及豐原木 工產業文化館)向右延伸連接;而實際借用範圍則以大門 左側起,預留北科大行車動線及停車空間,順沿B區建物 左側前道路平行向上延伸至F區建物前矮圍離處向左延伸 接紐澤西護欄,與緊鄰Q區建物(即原木氣乾儲存區)右 側向上連接,並扣除Q區建物與該區建物前方空間及同區 段322及362等2筆部分面積。究其差異原因乃預留B區建物 左側部分面積平行向上延伸,係供北科大行車動線及停車 空間,此部分已准予免徵(原處分卷第62頁);F區建物 至其前面矮圍雜及紐澤西護欄處空間,因矮圍離及紐澤西 護欄阻隔該空間利用,且該空間部分供北科大行車動線使 用(原處分卷第61頁)而免徵;又初估借用面積涵括322 及362地號等2筆土地為臺灣臺中農田水利會所有(原處分 卷附件32),該部分本非原告所有土地,縱認有供實際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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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永豐餘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