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年訴字第7號原 告 蕭炳森 張淑嬅 謝素貞 吳水順 張春綢 陳漢雄 魏惠珍 黃賢廉 蔣文蘭 蔡慶順 游雪玲 吳清香 藍美玲 林予璋 莊淑惠 劉培恩 陳淑蘭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冠儒 律師被 告 彰化縣政府代 表 人 王惠美訴訟代理人 黃鏇伊 許家榕上列當事人間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淺撫卹條例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,並指定於民國109年3月12日上午10時0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莊 金 昌 法 官 楊 嵎 琇 法 官 陳 文 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 昱 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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