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貨款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補字,109年度,4號
TCEV,109,中補,4,202001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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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中補字第4號
原   告 中聯發國際企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王麗珠 


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羅政淵嘉源
  空調行發支付命令(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4359號),惟被
 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
  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0,000
 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繳裁判費1,000元,
  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00元,
 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
  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
  項但書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月  3  日
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法 官 曹宗鼎
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月  3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麗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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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聯發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聯發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