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界址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補字,109年度,351號
TCEV,109,中補,351,202001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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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中補字第351號
原   告 鄒運發 
被   告 張奠基 
      陳琴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
不動產經界之訴,即定不動產界線或設置界標之訴(最高法院27
年上字第1451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),故確定不動產經界之訴,
必須兩造對於不動產所有權並無爭執,僅其經界在客觀上有不明
確之情事,請求法院判定其界址,因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,
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計算裁判費(參見司法院第23
期司法業務研究民事法律專題研究第612至614頁)。依原告起
訴狀事實及理由所載,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請求確認兩造相鄰之
土地界址,而非對於土地所有權有所爭執,足見本件原告起訴之
目的係請求法院確認並判定其土地之界址,依上揭說明,其訴訟
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
(下同)165萬元定之,並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
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,335元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17,335元,逾期
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法 官 曹宗鼎
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判
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麗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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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