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336號
原 告 鍾易能
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游閎羽即游漢
彰發支付命令(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6877號),惟被告已
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
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480,800
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
標準第2條規定,應繳裁判費15,751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
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5,251元,原告應於本裁
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
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林士傑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
書記官 楊均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