履行契約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補字,109年度,320號
TCEV,109,中補,320,202001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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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中補字第320號
原   告 張凱強 
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培根、陳怡安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0
萬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
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4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
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
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士傑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判
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均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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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