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補字,109年度,296號
TCEV,109,中補,296,202001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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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中補字第296號
原   告 戴承志
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天恩國際貿易
 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(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5574號),惟
 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
  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0
  萬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
  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繳裁判費1萬090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
 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萬0400元,原告應於本
 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
  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月  20  日
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法 官 許石慶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素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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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