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96號
原 告 戴承志
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天恩國際貿易
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(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5574號),惟
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
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0
萬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
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繳裁判費1萬090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
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萬0400元,原告應於本
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
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許石慶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
書記官 林素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