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補字,109年度,293號
TCEV,109,中補,293,202001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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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中補字第293號
原   告 SANCHEZ MERAIDA MENDOZA

上列原告與被告VALIENTE SHIELA LUZ ALEJO間請求返還借款事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18,14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、
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
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9  年  1  月  20  日
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添喜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9  年  1  月  20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佩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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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