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補字,109年度,281號
TCEV,109,中補,281,202001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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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中補字第281號
原  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魏家祥 


上列原告與被告魏慶庚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61,709元,依
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
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1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
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士傑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均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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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