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5號
原 告 楊恆愔
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祥浥國際有限
公司發支付命令(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2879號),惟被告
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
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385,000
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
標準第2條規定,應繳裁判費24,661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
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24,161元,原告應於本裁
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
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曹宗鼎
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
書記官 王麗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