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款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補字,109年度,234號
TCEV,109,中補,234,202001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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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中補字第234號
原   告 林正宗
上列原告與被告鄧明和和旺水電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33萬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
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
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
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法 官 許石慶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素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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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