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15號
原 告 陳曉燕
訴訟代理人 唐肇澧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雅太實業有限公司、張民興、陳紘至間請求
給付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
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00萬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
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20,8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
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
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二、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,除提出於法院者外,應按應受送達之
他造人數,提出繕本或影本,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定有明文
。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檢附起訴狀及事證等繕本,茲
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起訴狀及所檢附之事證等
繕本各3 份到院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林筱涵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
書記官 吳欣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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