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補字,109年度,15號
TCEV,109,中補,15,202001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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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中補字第15號
原   告 陳曉燕 
訴訟代理人 唐肇澧 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雅太實業有限公司張民興陳紘至間請求
  給付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
  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00萬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
  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
  裁判費20,8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
 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
 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二、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,除提出於法院者外,應按應受送達之
  他造人數,提出繕本或影本,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定有明文
  。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檢附起訴狀及事證等繕本,茲
 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起訴狀及所檢附之事證等
  繕本各3 份到院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3   日
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筱涵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3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欣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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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雅太實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太實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