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13號
原 告 游孟珊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廖秀蘭間請求損害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萬元(
依原告起訴狀訴訟標的金額欄所載)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
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、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
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前曾經本院以108年度中司調第4884號調解不
成立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規定,本件原告於調
解不成立於30日內起訴者,可扣除該已繳之費用,如上開調
解事件原告曾繳納裁判費,原告應具狀陳報並提出該繳費收
據,本件裁判費即可扣除該已繳部分之費用,併此敘明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林筱涵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
書記官 吳欣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