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補字,109年度,13號
TCEV,109,中補,13,202001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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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中補字第13號
原   告 游孟珊 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廖秀蘭間請求損害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  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萬元(
  依原告起訴狀訴訟標的金額欄所載)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
  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  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、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
  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  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前曾經本院以108年度中司調第4884號調解不
  成立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規定,本件原告於調
  解不成立於30日內起訴者,可扣除該已繳之費用,如上開調
  解事件原告曾繳納裁判費,原告應具狀陳報並提出該繳費收
  據,本件裁判費即可扣除該已繳部分之費用,併此敘明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3   日
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筱涵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3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欣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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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