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小字,109年度,7號
TCEV,109,中小,7,202001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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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中小字第7號
原   告 潮興大排擋



被   告 曾光義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 項,分別 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縣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 號,業據 原告自陳,並有其所提卷附之被告戶籍謄本可稽,依民事訴 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。是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陳添喜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新臺幣1,000元之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
書記官 林佩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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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