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09年度中小字第219號
(原109年度中簡字第3429號)
原 告 莒光新城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梁吳文鳳
訴訟代理人 賴皆穎律師
被 告 袁永中
袁振國
袁永傑
陳美樺
袁嘉翎
袁嘉欣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,於民國109年1月6日言詞辯
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袁永中、袁振國、袁永傑、陳美樺、袁嘉翎、袁嘉欣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2600元,及被告袁振國、袁永傑自民國108年11月9日起、被告袁永中自民國108年11月22日起、被告陳美樺、袁嘉翎、袁嘉欣自民國108年12月24日起,均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為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許石慶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
書記官 林素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