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3678號
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訴訟代理人 李宜芳
被 告 劉寶珠
劉玉坤
劉振龍
劉志岳
劉冠賢
一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行為事件。訴訟標的之價額
,由法院核定。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
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
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,民事訴訟法
第77條之1第1項及同條第2項、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
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原告主張其對被告劉寶珠有新臺幣(下同)443,270
元之債權,因被告劉寶珠積欠上開債務未清償,為此具狀請
求撤銷被告劉寶珠就其與被繼承人江阿吉之其他全體繼承人
即被告劉玉坤、劉振龍、劉志岳等人間之遺產分割行為,此
部分經本院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443,270元,嗣原告於民
國108年12月24日以民事起訴(更正追加被告)狀再追加被
告劉冠賢,及訴之聲明第二項另請求被告劉冠賢應就坐落臺
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及其上同地段4617建號即門牌號
碼為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號房屋(上開土地及建物以
下合稱系爭不動產)於106年7月17日以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
移轉登記予以塗銷,回復登記為劉玉坤所有。依原告上開訴
之聲明第二項就被告劉冠賢之請求部分,因被告劉冠賢並非
被繼承人江阿吉之繼承人,是原告原請求撤銷被告劉冠賢外
之其他被告之遺產分割行為並不及於被告劉冠賢,故此部分
應另徵裁判費,此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系爭不動產之現值
即原告上開書狀陳報為360萬元,本件原告係以一訴主張數
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,是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
為4,043,270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
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,095元
,扣除原告前已繳之4,850元,本件原告應補繳不足之第一
審裁判費36,245元。
三、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,陳報本件訴訟對被告劉冠賢部分之請
求權依據(即適用之法律關係、條文等)、及其原因及事實
等,上開書狀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份數院。
四、茲依民事訴訟法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
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林士傑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判
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
書記官 楊均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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