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簡字第3108號
原 告 烏日青松護理之家
法定代理人 陳佩嫻
訴訟代理人 蕭明東
葛則麟
林育儀
被 告 柯若茵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3 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零壹佰零叁元,及自民國一○八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(減縮部分除外)由被告負擔。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事 實 及 理 由
壹、程序方面:
一、按訴狀送達後,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,但擴張或 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,不在此限,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告起訴原請求「被告應給付 原告新臺幣(下同)217,103元,及自民國108年3月7日起至 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 %計算之利息」;嗣於108 年12月 16日具狀變更聲明為「被告應給付原告190,103 元,及自 108 年3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 %計算之利息 」(見本院卷第181 頁);再於109 年1 月3 日言詞辯論期 日當庭以言詞變更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,核為減縮原告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合於前揭規定,先予敘明。二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方面: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於107 年9 月3 日委託原告照顧被告之母即 訴外人巫秀雲,每日照護費用1,350 元,其他代付款(如外 送就醫或住院期間所需醫療、交通費用及僱請看護人員之費 用)被告應另行負擔。然被告自107 年10月起積欠如附表所 示照顧費用154,000 元、代付款36,103元,合計190,103 元 ,經扣抵被告預先繳款之保證金30,000元後,仍積欠160, 103 元尚未給付。原告曾多次催請被告給付上開照護費用及 代付款,被告均置之不理。為此,爰依照護契約書及不當得 利之法律關係,提起本件訴訟,並聲明:如主文第1 項所示
;另陳明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。
二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。
三、原告主張上揭事實,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烏日青松護理 之家(委託型)定型化契約書、存證信函、欠費明細及收據 等件為證;而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 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80 條第3 項、第1 項之規定,視同自 認,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。
四、從而,原告依照護契約書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 被告給付原告160,103元,及自108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, 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五、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,然因本件係依民事 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 判決,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,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,原告此部分所為宣告假執行之聲請,僅在 促使法院為此職權之行使,本院自不受其拘束,仍應逕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,惟既已依職權宣告,無再命原告提供擔保之 必要,故不另為准駁之諭知。
六、訴訟費用: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78條,由被告負 擔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林筱涵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
書記官 吳欣叡
附表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┐
│編號│欠費期間 │照護費用 │代付款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1 │107年9月 │ 0元 │6,213元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2 │107年10月 │31,000元 │5,321元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3 │107年11月 │30,000元 │3,376元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4 │107年12月 │31,000元 │11,029元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5 │108年1月 │27,000元 │4,203元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6 │108年2月 │28,000元 │5,961元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7 │108年3月1日 │ 7,000元 │ 0元 │
│ │至3月7日 │ │ │
├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 合計│154,000元 │36,103元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