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小字,108年度,5868號
TCEV,108,中小,5868,202001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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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  108年度中小字第5868號
原   告 陳雅玟 

被   告 李忠誠 
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21日言詞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,200元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林秉暉
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
書記官 許國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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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