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5632號
原 告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
訴訟代理人 葉婷兒
被 告 郭毓峰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因原告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宣判前之民國109年1月7日具狀撤回起訴,故應再開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許惠瑜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
書記官 魏愛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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