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簽帳卡消費款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小字,108年度,5555號
TCEV,108,中小,5555,202001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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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中小字第5555號
原  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


訴訟代理人 彭永勝 
被   告 簡建堂 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年12
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,597元,及自民國95年4月1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.89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黃家慧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廿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
書記官 林雅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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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