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小字,108年度,5525號
TCEV,108,中小,5525,202001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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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108年度中小字第5525號
原   告 黃景堃 
被   告 蔡師宇 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於民國108 年12月26日言詞辯
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。
事 實 及 理 由
一、原告起訴主張:兩造均為網路遊戲「卡拉邦」之玩家,該遊 戲在臺灣最大的遊戲網站討論網站「巴哈姆特」中設有專屬 討論板,被告以在該網站之帳號e17456,暱稱「玥雲」於「 卡拉邦」遊戲中,先後刊登「他這垃圾最近就很俗辣不敢引 戰」、「他這幾篇,我都覺得很好笑XD,完全顯現一個人愚 蠢的程度」、「反正在巴哈發文就注意用字遣詞,不要引戰 甚麼都還好,暱稱就欠桶==a 」、「那種充滿妄想與自我 滿足的暱稱文體就是欠桶,反正也是個分身帳號,欠桶的砸 碎WW」等文字(下稱系爭文字)侮辱原告於該網站之暱稱「 暱稱」,世界頻道為完全公開頻道,所有玩家均能見到其上 之訊息,「巴哈姆特」網站對帳號之申請採嚴格實名制,需 登記手機門號、姓名、E-mail、身份證字號,一人僅能申請 一次,故原告以在該網站之暱稱為「暱稱」,實為人格之延 伸,被告上開文字,業已損害原告名譽,且原告因被告上開 文字,四處諮詢提告相關知識,使原告學習英文成效不佳, 故被迫中斷長期進修之英文課程達7 個月以上,嚴重延誤原 告向美國機關求職之黃金時機,致原告損失英文課程新台幣 (下同)7,000元,又因此致使睡眠品質長期低落,造成免 疫力低下,致原告支出醫藥費用1,630元,另因訴訟往來交 通費及雜費共3,000元,而原告準備本件訴訟時間,總計300 小時以上,若以打工時薪計算,損失超過30,000元,又原告 因本件名譽受損、延誤就職時機、疾病等原因造成之精神損 失,原告可請求精神慰撫金40,000元。為此依侵權行為之法 律關係,提起本件訴訟。並聲明:被告應給付82,00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 。
二、被告則以:本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 偵字第14675 號不起訴處分,且警方需依法向旺普網路資訊 股份有限公司調閱,警方始能知悉使用者之個人資料,顯見



並非隨意得知使用者之個人資料,且系爭文字並非針對原告 ,原告主張之上開損失,均與被告無關,原告主張並不合理 等語,資為抗辯。並聲明:㈠原告之訴駁回。㈡訴訟費用由 原告負擔。㈢如受不利判決,請准供擔保免為假執行。三、法院之判斷:
㈠原告主張被告先後刊登系爭文字於「巴哈姆特」網站之事實 ,業據其提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108 年度上聲議 字第2160號處分書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 年度偵 字第14675 號不起訴處分書、醫療費用收據、診斷證明書、 網頁截圖為證,為被告所不爭執,自堪信為真實。惟原告主 張被告系爭文字侮辱原告,業已損害原告名譽,並致原告受 有損失乙節,為被告所否認,並以前揭情詞置辯,是本件所 應審究者即在於被告刊登系爭文字之行為是否侵害原告之名 譽及人格權,致原告之名譽權受損?
㈡經查:
1.按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 ;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、健康、名譽、自由、信用、隱私、 貞操,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,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,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,民法第184 條第 1 項前段、第19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又當事人主 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,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,民事訴訟法 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。而侵權行為之成立,須行為人因故 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,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、違法 性,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,始能成立,且主張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,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 舉證責任;就違法性而論,倘行為人所從事者為社會上一般 正常之交易或經濟活動,除被害人能證明其具有不法性外, 亦難概認為侵害行為,以維護侵權行為制度在於兼顧「權益 保護」與「行為自由」之旨意(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 328 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再侵害名譽權而應負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責任者,亦應以行為人意圖擅布於眾,故意或過失詆毀 他人名譽,致他人名譽在社會上之評價確有受貶損,始構成 不法侵害名譽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。
2.觀諸「巴哈姆特」網站之設計,係顯示暱稱、頭像圖片並留 言文字,單從原告之暱稱帳號「暱稱」以觀,實無法得知該 帳號使用人之真實身分,且被告並未指名道姓稱呼其留言所 指涉之對象,縱使被告所為之留言訊息與回應內容係直接延 續被告發表之訊息,而可推知被告欲指摘對象係原告,惟其 內容均未具體指出原告之姓名,則因行動通訊軟體具有一定 之匿名性,一般人單從其上所顯示之使用者帳號及暱稱,尚



難具體特定至真實世界究係何人,或為何特定人所使用,故 一般行動通訊軟體使用者實無從自被告所撰寫、發表之訊息 中推知文章內容指述對象即為原告,原告亦未提出有關其名 譽確有因被告上開行為而在社會上之評價遭到貶損之其他積 極證據,則原告徒以被告系爭文字之發表而主張其名譽有受 損,實無足採。此外,原告並未提出其他積極事證證明被告 有為侵害原告名譽權及人格權之不法行為,揆諸前開法條規 定及說明,被告自不構成侵權行為,是原告依據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賠償上開損害,自屬無據,難 認可採。
㈢從而,被告所刊登之系爭文字之行為,難認有侵害原告名譽 權及人格權,是原告依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,請 求被告賠償上開損害合計82,000元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四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原告聲請調查 證據事項,核與本件判決所得心證及結果均不生影響,毋庸 逐一論述及調查,附此敘明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曹宗鼎
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並應繳納上訴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,如未繳納,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之規定,認當事人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,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
書記官 王麗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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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