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小字,108年度,5507號
TCEV,108,中小,5507,202001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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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中小字第5507號
原  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
訴訟代理人 陳治文 
被   告 趙凌億 

被   告 喬曉蕾 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30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趙凌億喬曉蕾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5,821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黃家慧
附表
┌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 債權本金 │利息計算期間│利息週│違約金 │
│(新臺幣)│ (民國) │年利率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65,821 │自108年5月1 │1.15 │自民國108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 │
│ │日起108年10 │% │止,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,其逾│
│ │月28日止 │ │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10%計算之違約金,超過6個月者│
│ │自108年10月 │2.15 │,就超過部份按左列利率20%計 │
│ │29日起至清償│% │算之違約金。 │
│ │日止 │ │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廿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



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
書記官 林雅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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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