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
臺中簡易庭(刑事),中秩字,109年度,16號
TCEM,109,中秩,16,202001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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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裁定    109年度中秩字第16號
移送機關 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
被移送人  唐應富 


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,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
國108年12月25日中市警霧分偵字第1080082456號移送書移送審
理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唐應富不罰。
理 由
一、移送意旨略以:被移送人唐應富於民國108年11月19日20時 許,在其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街00巷0號住所,在網路YOUTUBE 平台「總統出征LIVE」影片下方以「唐應富」之名義留言「 據可靠消,民進黨又要用選舉老奧步,奧步事件如下:⑴20 20.1.10.日選舉造勢在當天到21:50時左右會招開紀者會再 製造國民黨假走路工事件。⑵2020.1.10.日選舉當天在全國 開票所用自己人(含非教師公務員)用拖延時間或奧步手段 在選票上動手造假。……應對戰法……選舉開票時,全國庶 民監督所有開票過程是否有造假異狀?若有,不要怕搜證舉 證……」言論(下稱系爭言論),因認被移送人上開行為係 散布不實謠言,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之 規定,經花蓮縣警察局查獲後以108年12月17日花警刑字第1 080050304號函送移送機關,再由移送機關移送本院裁處。二、按散佈謠言,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,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 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,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固 定有明文,然此規定所謂之謠言,乃無事實根據憑空捏造, 無的放矢之謂要(此規定之立法理由參照);又憲法第11條 規定,人民之言論自由應予保障,鑑於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 、溝通意見、追求真理、滿足人民知的權利,形成公意,促 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,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 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,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(司 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解釋理由書參照)。準此,行 為人散布無事實根據、憑空捏造、無的放失之訊息內容,須 足以使聽聞者產生畏懼或恐慌,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,始 得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予以處罰。倘行 為人發表之言論,非屬謠言,不足使觀覽者產生畏懼或恐慌 ,並未影響公共安寧,國家即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,不能 任意加以處罰。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,無證據不得 認定犯罪事實,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又事實



之認定,應憑證據,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,或證據不足以證 明,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,以為裁判基礎;另認定不 利於被告之事實,須依積極證據,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 被告事實之認定時,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,亦有最高法 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及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意旨可參,此 於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亦明文規定準用之。三、被移送人於警詢時雖坦承於前開時、地,在網路YOUTUBE平 台「總統出征LIVE」影片下方,以署名「唐應富」之名義貼 文發布系爭言論,並有網頁擷圖在卷可憑,惟被移送人答辯 表示:系爭言論為其在網路上看到而轉貼,其不知系爭言論 真偽,留言轉貼之目的係希望社會和平,大家理性的看待這 次選舉等語;綜觀系爭言論固易使人對民進黨產生負面觀感 ,然系爭言論既係被移送人轉貼他人之留言,而非被移送人 所自行捏造,且被移送人張貼系爭言之目的乃為選舉理性和 平,即與散布無事實根據、憑空捏造、無的放矢之謠言有別 ,更何況,移送機關除前揭網頁擷圖外,就系爭言論有何造 成使聽聞者產生畏懼或恐慌等負面心理,及影響公共安寧之 程度之情形,則均未提出積極證據加以證明,揆諸前揭說明 ,被移送人所為即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之構 成要件不符,而屬言論自由保障之範疇。此外,復無其他證 據足以證明被移送人有移送機關所指之行為,自應為不罰之 諭知。
四、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林士傑
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,以書狀敘述理由,向本院提起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
書記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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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