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裁定
109年度竹北司簡調字第1號
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孫俊文等間變更所有權登記調解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、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,或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,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、第6款 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孫俊文之家人於民國101年1月10 日將不動產贈予相對人孫慧婷,顯見相對人係為規避聲請人 之追索,以輾轉移轉之方式辦理贈與登記予孫慧婷,其僅為 出名登記為不動產所有權人,實際所有權人應為孫俊文,故 其欲藉由借名登記將其名下財產登記予孫慧婷以規避聲請人 追索債權意圖甚明,為此聲請調解云云。
三、查聲請人雖主張相對人等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處分行為應屬 借名登記關係,系爭不動產實際上仍屬孫俊文所有,然借名 登記關係存在與否,核其性質應屬確認之訴,非兩造以調解 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,應認不得調解。綜上,揆諸首 揭一之規定,本件調解之聲請應以裁定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、第95條、第78 條,裁定 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
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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