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竹北簡易庭(含竹東)(民事),竹北簡字,108年度,339號
CPEV,108,竹北簡,339,20200130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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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竹北簡字第339號
原   告 張瀚文 
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元紡織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
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   應補正之事項:
具狀提出鍾阿森之三子鍾明亮之配偶鍾曾昭江之最新戶籍謄本(
記事欄勿省略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國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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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元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