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北簡字第339號
原 告 張瀚文
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元紡織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
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鍾阿生之三子鍾明亮之配偶鍾曾昭江之最新戶籍謄本
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二、請提出鍾月娥(民國64.2.11歿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三、請提出鍾阿森之養女鍾榮妹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
)。
四、請提出羅煦煌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之全體繼
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五、請提出羅貴華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之配偶鄭
博志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六、請查報邱桂妹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與配偶宗
育恒是否育有子女?並提出邱桂妹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
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
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
書記官 謝國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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