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8號
聲 請 人 林楚紜
聲 請 人 林言築
聲 請 人 林言庭
上列三人共同
法定代理人 林勝群
張碧真
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林楚紜、林言築、林言庭三人拋棄繼承之聲明,應予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遺產繼承人,除配偶外,依左列順序定之:直系血親卑親 屬、父母、兄弟姐妹、祖父母;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,其親 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,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, 民法第1138條、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,是遺產繼承 人除配偶外,若前順位有繼承人時,後順位者依法不得繼承 ,既非繼承人,其聲明拋棄繼承,於法不合。申言之,依照 民法第1138條第1款及第1139條規定,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1 順序之遺產繼承人,被繼承人如有親等不同之直系血親卑親 屬時,以親等近者為先,以遠者為後。即除有子女外,尚有 孫、孫女時,子女為先順序,孫、孫女為後順序繼承人。先 順序之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時,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57 號解釋,始應由後順序之繼承人依法繼承(法務部(72)法 律字第3382號函釋參照)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本件拋棄繼承事件之被繼承人林顯章於 民國108年12月18日死亡,聲請人林楚紜、林言築、林言庭 為被繼承人之孫女,因自願拋棄繼承權,爰提出家事聲請狀 、繼承系統表、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、聲請人戶籍謄本、 印鑑證明等件聲請准予備查等語。
三、經查:本件被繼承人林顯章於108年12月18日死亡,而據聲 請人提出之繼承系統表,林顯章之第一順序繼承人中之子輩 繼承人為林勝群、林承穎、林青霞等人,惟除林勝群、林青 霞已具狀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外,尚有林承穎未向本院聲明 拋棄繼承,有本院家事事件索引卡查詢資料可稽。因聲請人 林楚紜、林言築、林言庭係被繼承人之孫女,而聲請人林楚 紜、林言築、林言庭為本件拋棄繼承聲明時,既尚有親等較 近之子輩繼承人林承穎未為聲明拋棄繼承,則揆諸首開說明 ,聲請人林楚紜、林言築、林言庭即非合法繼承人,從而, 其等本件聲明拋棄繼承,係於法未合,應予駁回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9 日
家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