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0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債 務 人 黃火建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柒拾陸萬肆仟零肆拾玖
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黃火建於民國106年8月4日向債權人借款800,000元,
約定自106年8月4日起至113年8月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
按年利率百分之13.06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
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
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
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
約履行債務,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
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109年1月13日止累計633,04
8元未給付,其中616,896元為本金、15,452元為利息、700
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
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。
㈡債務人黃火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000
000000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
。債務人至108年12月22日止累計131,001元未給付,其中12
3,792元為消費款、5,989元為循環利息、1,220元為依約定
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
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。
㈢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信用卡申請書、約定條款、帳務
明細。
三、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,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
明書為執行名義,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
※109年度司促字第110號附表: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 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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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1 │616,896元 │黃火建 │自109年1月14日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3.06%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計算之利息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2 │123,792元 │黃火建 │自108年12月23 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5%計 │
│ │ │ │日 │ │算之利息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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