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(刑事),重訴字,108年度,1號
KMDM,108,重訴,1,20200106,1

1/1頁

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重訴字第1號
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  告 陳奎南


選任辯護人 黃信豪律師
      高華陽律師
被   告 鄭棨皓


選任辯護人 卓品介律師
      鍾依庭律師
被   告 許證宏


選任辯護人 蕭能維律師
      楊鎮謙律師
被   告 廖品睿


選任辯護人 黃冠偉律師
被   告 蔡育卿


選任辯護人 洪銘憲律師
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被告陳奎南鄭棨皓許證宏廖品睿蔡育卿之羈押期間,均自民國壹佰零玖年壹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。 理 由
一、被告陳奎南鄭棨皓許證宏廖品睿等4人因均涉犯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4項之運輸第四級毒品、懲治走私條例 第2條第1項、第12條之自大陸地區私運管制物品進口、臺灣 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8條、第80條第1項前段之 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等罪嫌,而被告蔡育卿則係涉犯刑 法第30條第1項前段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4項之幫助 運輸第四級毒品、刑法第212條之偽造特種文書等罪嫌,前 經本院法官訊問後,認為犯罪嫌疑重大,不僅有事實足認為 有逃亡之虞,且所涉犯者皆屬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 之罪,俱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,非予羈押,顯難進行審



判及保全執行,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01第1項第1款、第3款等 規定,諭知均自民國108年10月14日起執行羈押,至今將滿3 月。
二、案經再訊問被告5人,並審酌卷內所有一切事證後,因被告 陳奎南鄭棨皓許證宏廖品睿等4人確有能力未經許可 航行至大陸地區,又其等所運輸之第四級毒品近500公斤, 數量相當龐大,與幫助運輸該第四級毒品之被告蔡育卿均可 預期判決之刑度非輕,自有相當理由足認其等為規避刑罰之 執行而逃亡之可能性大增,且被告蔡育卿另有偽造大陸地區 機動車駕駛證與公民身分證之行為,致被訴刑法第212條之 偽造特種文書罪,更見其顯有逃亡之虞,故前開被告5人應 予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,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,且不能以具 保、責付或限制住居等處分代之,均應自109年1月14日起, 第1次延長羈押2月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、第5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
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深淵
法 官 吳元曜
法 官 黃奕超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(須附繕本)。
書記官 陳鴻璋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