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定其應執行刑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(刑事),聲字,108年度,103號
KMDM,108,聲,103,20200113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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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聲字第103號
抗 告 人 翁國緯



相 對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,不服本院
108年度聲字第103號,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所為之裁定,提
起抗告,本院更為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於民國一○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所為之裁定撤銷。翁國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玖月。
理 由
一、抗告意旨略以:本院108年度聲字第103號裁定,附表編號1 至6案件應執行9年7月,附表編號7案件有期徒刑為4月,若 合併刑度應不超過9年11月,非本院所定執行刑10年等語。二、按原審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,應更正其裁定,刑事訴訟法 第40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 ,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。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 界限內(以定執行刑言,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)使法 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;因此在裁量時,必須符合所適 用之法規之目的。更進一步言,必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 導,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。關於定應執行之 刑,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,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, 要屬當然,有最高法院92年度臺非字第319號判例可參。三、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, 原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9年7月,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表1份在卷可稽。嗣受刑人所犯如附表 編號7所示之罪,亦經判決有期徒刑4月確定,且與附表編號 1至6所示之罪係屬裁判確定前所犯之數罪,相對人依刑法第 50條、第51條第5款聲請本院定應執行刑,本院疏未審酌受 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號所示之罪,已經本院以108年度 聲字第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9年7月,而於108年12月26日裁定 受刑人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,其形式上雖未逾刑法第51 條第5款所定之外部性界限,惟所定應執行刑反較上開裁定 及判決所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7月及4月之總和9年11月為 重,即重定其應執行刑反於受刑人不利,則基於自由裁量所 為刑之酌定,顯逾所適用法律之內部性界限。茲據抗告人以 所定之執行刑超出原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定執行刑及有期徒



刑之總和而提起抗告,經審核後認為抗告有理由,應將原裁 定撤銷,並更正如主文第2項所示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08第2項前段,刑法第50條、第53條、第51 條第5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
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佩穎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梨香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
 
 
 
 
 
 
 
 
 
 
 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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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編號 │ 1 │ 2 │ 3 │ 4 │ 5 │ 6 │ 7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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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罪名 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│ 銀行法 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│ 詐欺 │ 偽造文書 │
│ │(販賣第二級毒品)│(販賣第二級毒品)│(販賣第二級毒品)│ │(施用第二級毒品)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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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宣告刑 │有期徒刑7年2月 │有期徒刑7年2月 │有期徒刑7年2月 │有期徒刑1年1月 │有期徒刑5月,如易 │有期徒刑5月,如易 │有期徒刑4月,如易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科罰金,以新臺幣1 │科罰金,以新臺幣1 │科罰金,以新臺幣1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千元折算1日 │千元折算1日 │千元折算1日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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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犯罪 │104年7月1日至104年│104年9月1日至104年│104年10月9日 │105年3月1日至105年│106年6月18日 │106年6月14日 │106年間(106年5月 │
│ 日期 │8月31日 │9月30日 │ │10月初 │ │ │24日前)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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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偵查(自│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│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│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│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│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│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│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│
│ 訴)機關│104年度毒偵字第69 │104年度毒偵字第69 │104年度毒偵字第69 │106年度偵字第89號 │106年度毒偵字第 │107年度偵字第252號│108年度偵字第753號│
│ 年度案 │號、104年度偵字第 │號、104年度偵字第 │號、104年度偵字第 │ │3842號 │ │ │
│ 號 │813號、105年度毒偵│813號、105年度毒偵│813號、105年度毒偵│ │ │ │ │




│ │字第21號、105年度 │字第21號、105年度 │字第21號、105年度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毒偵字第25號、105 │毒偵字第25號、105 │毒偵字第25號、105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年度偵字第36號 │年度偵字第36號 │年度偵字第36號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┬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法院│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│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│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│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│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│
│ │ │院 │院 │院 │ │ │ │ │
│最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後│案號│106年度上訴字第10 │106年度上訴字第10 │106年度上訴字第10 │106年度金重訴字第 │106年度桃刑簡字第 │107年度城簡字第135│108年度城簡字第131│
│ │ │號 │號 │號 │1號 │1843號 │號 │號 │
│事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實│判決│107年8月2日 │107年8月2日 │107年8月2日 │106年12月28日 │106年12月14日 │107年10月30日 │108年10月31日 │
│審│日期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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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法院│最高法院 │最高法院 │最高法院 │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│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確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定│案號│107年度台上字第 │107年度台上字第 │107年度台上字第 │106年度金重訴字第 │106年度桃刑簡字第 │107年度城簡字第135│108年度城簡字第131│
│判│ │2838號 │2838號 │2838號 │1號 │1843號 │號 │號 │
│決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決│107年8月2日 │107年8月2日 │107年8月2日 │107年9月26日 │107年1月8日 │107年11月27日 │108年11月16日 │
│ │確定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日期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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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是否為得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易科罰金│ 否 │ 否 │ 否 │ 否 │ 是 │ 是 │ 是 │
│之案件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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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備 註 │金門地檢署107年度執字第253號 │金門地檢署107年度 │桃園地檢署107年度 │金門地檢署108年度 │金門地檢108年度執 │
│ │(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0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 │執字第298號 │執字第2860號 │執字第1號 │字第329號 │
│ │刑7年10月)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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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7月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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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