拋棄繼承
福建連江地方法院(民事),繼字,108年度,13號
LCDV,108,繼,13,202001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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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8年度繼字第13號
聲 請 人 李柏賢 
法定代理人 賴沛菁 
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
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。應補證
事項:
一、聲請人應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二、家事聲請狀應紀載未成年聲請人李伯賢之法定代理人賴沛菁
  姓名,並於聲明人簽章欄位蓋印未成年聲請人李伯賢之印鑑
  章(需與印鑑證明書之印鑑章相符),及其法定代理人賴沛
  菁之印鑑章(需與印鑑證明書之印鑑章相符),同時註明為
  李伯賢之法定代理人。
三、請提出未成年聲請人李伯賢之法定代理人賴沛菁之印鑑證明
  書正本。
四、請提出被繼承人李俊廷之父母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及所有兄
  弟姊妹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已歿者,請提出
  除戶謄本。
五、請依據所提出之戶籍資料,將拋棄繼承之事通知被繼承人次
  次順位繼承人,並將通知之證明(如存證信函及回執)檢送
  本院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7   日
         家事庭法 官  吳宗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7 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 林長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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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