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繼字第13號
聲 請 人 李柏賢
法定代理人 賴沛菁
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
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。應補證
事項:
一、聲請人應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二、家事聲請狀應紀載未成年聲請人李伯賢之法定代理人賴沛菁
姓名,並於聲明人簽章欄位蓋印未成年聲請人李伯賢之印鑑
章(需與印鑑證明書之印鑑章相符),及其法定代理人賴沛
菁之印鑑章(需與印鑑證明書之印鑑章相符),同時註明為
李伯賢之法定代理人。
三、請提出未成年聲請人李伯賢之法定代理人賴沛菁之印鑑證明
書正本。
四、請提出被繼承人李俊廷之父母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及所有兄
弟姊妹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已歿者,請提出
除戶謄本。
五、請依據所提出之戶籍資料,將拋棄繼承之事通知被繼承人次
次順位繼承人,並將通知之證明(如存證信函及回執)檢送
本院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
家事庭法 官 吳宗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
書記官 林長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