塗銷遺產分割登記等
潮州簡易庭(民事),潮司簡調字,109年度,4號
CCEV,109,潮司簡調,4,202001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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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潮司簡調字第4號
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
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被繼承人王褔利之全體繼承人間塗銷遺產
分割登記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,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,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。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緣起相對人即債務人王定琳(即被繼承人王 褔利之全體繼承人之一)積欠聲請人債務,迄今尚未全部清 償,聲請人業已取得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字第000 00號債權憑證在案,詎查調相對人之財產資料時,始知坐落 屏東縣○○鄉○○段000 地號不動產,原為被繼承人王褔利 所有,而該不動產本應由被繼承人王福利之全體繼承人辦理 繼承登記而為公同共有,卻以分割繼承為原因辦理所有權移 轉登記,以致聲請人對債務人之債權因此無法執行受償而有 害於聲請人之權益,爰依法請求塗銷上開以分割繼承為原因 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,並由相對人即被繼承人王福利之全 體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,為此聲請調解等語。
三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,須由 法院以裁判創設、變更、消滅、形成其法律關係,核其性質 屬形成之訴,並非兩造得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 ,是本件調解之聲請,依其法律關係性質應認為不能調解, 揆諸首揭一之規定,應以裁定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95條,裁定如主文。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
潮州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鍾穎慶
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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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