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補字第666號
原 告 黃仁德
訴訟代理人 張介鈞律師
被 告 邵榮清
邵榮仲
邵秋豐
邵文良
張文花
李尾仔
夏誌宏
王杏煌
許美燕
邵文寬
邵玉幸
一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。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之共有物為坐落屏東縣○○鎮
○○○段00地號土地,上開土地面積為28,515.00平方公尺
,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均為新臺幣(下同)1,300 元,
原告之應有部分別為1/120 等情,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考
。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8,913元{計算式:(28,
515ㄨ1,300ㄨ1/120)=308,913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)}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3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庭
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另請原告一併補正如附表所
示之相關資料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,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
幣1,000元;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
書記官 張婉郁
附表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號│應補正事項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 │提出坐落屏東縣○○鎮○○○段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│
│ │(含標示部、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)及地籍圖謄本,以上│
│ │證物請勿用影印本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 │系爭土地使用現況草圖及照片(請提彩色照片,勿用影印本│
│ │)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3 │提出各被告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4 │提出坐落屏東縣○○鎮○○○段00地號土地分割方案(請標│
│ │註A、B位置)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