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潮州簡易庭(民事),潮補字,108年度,666號
CCEV,108,潮補,666,202001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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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潮補字第666號
原   告 黃仁德 
訴訟代理人 張介鈞律師

被   告 邵榮清 
      邵榮仲 
      邵秋豐 
      邵文良 
      張文花 
      李尾仔 
      夏誌宏 
      王杏煌 
      許美燕 
      邵文寬 
      邵玉幸 
一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  費。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之共有物為坐落屏東縣○○鎮
  ○○○段00地號土地,上開土地面積為28,515.00平方公尺
  ,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均為新臺幣(下同)1,300 元,
  原告之應有部分別為1/120 等情,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考
  。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8,913元{計算式:(28,
  515ㄨ1,300ㄨ1/120)=308,913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)}
 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3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  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庭
 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另請原告一併補正如附表所
  示之相關資料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,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
幣1,000元;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婉郁
 
附表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號│應補正事項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  │提出坐落屏東縣○○鎮○○○段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│
│  │(含標示部、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)及地籍圖謄本,以上│
│  │證物請勿用影印本。          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  │系爭土地使用現況草圖及照片(請提彩色照片,勿用影印本│
│  │)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3  │提出各被告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 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4  │提出坐落屏東縣○○鎮○○○段00地號土地分割方案(請標│
│  │註A、B位置)。           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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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