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
潮州簡易庭(民事),潮簡字,108年度,576號
CCEV,108,潮簡,576,202001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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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潮簡字第576號
原   告 林俊平 
被   告 黃石青 
被   告 張容榕 
訴訟代理人 張建宏 
被   告 陳河川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,因事實尚有欠明暸
之處,應再開言詞辯論,其期日定民國109年2月18日上午10時20
分辯論,兩造應自行到場,不另通知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7   日
        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育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7 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鴻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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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