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簡字第576號原 告 林俊平 被 告 黃石青 被 告 張容榕 訴訟代理人 張建宏 被 告 陳河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,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,應再開言詞辯論,其期日定民國109年2月18日上午10時20分辯論,兩造應自行到場,不另通知,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鴻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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