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潮小字第1101號
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
訴訟代理人 卓恩婷
林孟柔
被 告 陳皇岐即陳連金之繼承人
被 告 陳常文是兼陳連金之繼承人
被 告 陳俐君即陳連金之繼承人
被 告 陳俐欣即陳連金之繼承人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108年12月23日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陳常文是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,545元,及自94年2月1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,按年息20%計算之利息,與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4.99%計算之利息。本判決第1項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陳常文是負擔。被告陳常文是與被告陳皇岐、陳常文是、陳俐君、陳俐欣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連金遺產範圍內連帶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,633元,及自94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8%計算之利息,及自94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率10%,逾6個月以上者,其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,按上開利率20%計加付違約金。
本判決第3項訴訟費用由被告陳常文是與被告陳皇岐、陳常文是、陳俐君、陳俐欣於繼承被繼承人陳連金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。本判決第1、3項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要領
原告主張被告陳常文是於92年9月12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(下同)15萬元,現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。另被告陳常文是於92年9月16日邀同陳連金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6萬元,現尚積欠如主文第3項所示金額及利息,而陳連金於105年5月15日死亡,被告陳皇岐、陳常文是、陳俐君、陳俐欣為其繼承人並未拋棄繼承,應於繼承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核與所述相符之證物原本等件為證,且經本院核對無訛,而被告等經合法通知,並未到場爭執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,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依據消費借貸、
繼承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等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、利息及違約金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,併此敘明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
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: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
書記官 鄭美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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