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沙鹿簡易庭(民事),沙補字,109年度,8號
SDEV,109,沙補,8,202001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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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沙補字第8號
原   告 嚴正一 
原告與被告陳璇琳徐忠義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20,000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,52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
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
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
              法 官 江奇峰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玉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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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